县区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一)省政府下达给我县的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二)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在“十一五”期间,年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县林业局可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各地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对各地木材生产年度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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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