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案件评议惩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行政执法案件实行集体评议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作一明确。
一、局成立行政处罚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局行政处罚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分管城管执法工作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为组员。
二、重大、复杂或拟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必须经局行政处罚领导小组集体评议后作出处罚决定。具体范围:
(一)对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建设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责令停止经营或关闭的;
(四)拟决定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理决定的
(五)相关业务机构认为属于疑难、复杂的案件或认为应当提请评议的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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