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城镇驻地改造优惠政策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小城镇环境面貌,提升载体服务功能,增强发展活力,市政府决定对各镇、街道实施驻地闲置公有建筑、企业车间厂房等设施拆旧改造,新建商业、办公、居住及公共服务等设施的,在土地出让收益返还、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实施拆旧新建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5%的土地储备基金后返还给镇(街道);对镇(街道)驻地老厂房、老办公楼、老商业设施,鼓励依法履行用地手续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收益扣除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5%的土地储备基金后返还给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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