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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者公益性岗位援助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坚持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在就业形势保持基本平稳的同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政发〔〕20号)精神,我市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公益性岗位援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援助对象及认定

(一)援助对象

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即申请援助时在劳动年龄内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以上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失去土地未实现就业的农民;社会福利院供养的成年孤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人员;离校后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已从事3个月以上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或无就业愿望的上述人员不属于援助对象。

(二)援助对象的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乡镇)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或《省再就业优惠证》、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其它相应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表》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同时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2)残疾人同时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

(3)失地农民同时提供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4)社会福利院供养的成年孤儿同时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高校毕业证书和求职证明。

2、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汇总等工作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申报有疑问的进行回访;对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专用印章,同时录入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并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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