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居民医保统筹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各参保单位、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基本保障。在着力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基础上,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逐步解决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坚持社区就诊。依托基层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方便群众就诊,降低医疗成本;
(三)坚持费用共担。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二、统筹范围
市属三区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门诊统筹范围。
三、筹资标准
(未完,全文共1414字,当前显示40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