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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2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同期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各县(市)要按照上级要求,在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一)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全市城镇化工作会议上签订的《2012年度保障性住房和农房建设责任书》要求,坚决完成年度任务目标。2012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必须在10月31日前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每月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工等完成情况。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做好公开分配工作,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以县级市和县城为重点,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扩大覆盖面,实现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有效衔接,具备条件的予以并轨,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工矿、大型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下,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通过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等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市)政府规定条件的人员。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三)突出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鼓励和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要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四)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精神,用好用足国家和省相关优惠政策,在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融资信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服务、商贸、旅游、文化等设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要加强对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奖补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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