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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事业单位法人年检通知

县各登记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为确保做好我县201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为年检时间。按市编办要求,年检使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管理的网上登记办公系统,系统预置年检时限为1月1日至3月31日,超时自动关闭,请各单位务必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逾期责任自负。

二、年检地址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年检范围

依法已经进行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全县所有事业法人

四、年检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二份,单位留存一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决算后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决算表;

(四)事业单位的有效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幅面一律为a4;纸质《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五、年检程序:

(一)自查。事业单位法人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自查,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制订改进措施。

(二)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举办单位要认真审查所属事业单位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举办单位行政公章;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审查:县编办收到《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是: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填写是否规范。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结论。县编办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做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年检内容和要求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全面检验事业单位一年来贯彻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从事内部管理的情况。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资产损益情况;

3、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4、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5、涉及诉讼情况;

6、社会投诉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七、《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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