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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原因及预防的社会调查报告

已近年底,案件不多,工作之余,一方面应在公诉科跟我实习的两名大学生之邀,帮助她们写一篇社会调查报告,参加该大学的社会调查报告评比;另一方面应年初xx大学法学院李杰老师之邀,为李老师提供一些案件素材和分析资料,以便李老师进行归纳和整理,在吉大校刊发表相关论文。为此,我撰写了这篇社会调查报告,不当之处,望各位领导和同志指教。

一、办理犯罪嫌疑人赵加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构成要件为: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依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单一罪过,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者的界限以有无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是否存在犯罪未遂为标准划分;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形式的杀人应以法定的义务为前提。目前,我已办理故意杀人案件8件8人,与去年同期4件5人相比上升了1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类案件不归xx区人民检查院管辖,我们将此类案件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调查研究,我认为造成此类案件上升的原因为:一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延伸,社会贫富差异不断加大,一些贫困的人就产生了攀比的心理,他们又不想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去取得财富,于是就产生了杀人的动机,妄图通过这种手段,达到一夜暴富的目的,满足其空虚的心理。如犯罪嫌疑人赵加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犯罪嫌疑人赵加平通过买彩票与被害人李文淑(女、52周岁)相识并骗取了李文淑的信任。20**年4月10日18时,赵加平来到李文淑的家里,发现李文淑生活非常富裕,就产生了杀人劫财的动机。于是,趁李文淑不备,拿起被害人家的一个哑铃,照被害人头部击打三下,造成李文淑颅骨开放性骨折、大失血死亡,后在被害人家抢走人民币79000元;二是犯罪嫌疑人杀害近亲属的故意杀人案件增多,如犯罪嫌疑人王柱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20**年7月28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柱平来到其姥姥被害人于丽君(女、63周岁)家,因被害人向王柱平索要过年时其所欠的借款200元人民币,恰巧王柱平身上没有钱、不能偿还,于是王柱平恼羞成怒,竟不顾亲情,拿起屋内的一把斧子照于丽君的头部砍去,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三是情杀犯罪的故意杀人案件增多,如犯罪嫌疑人朱国荣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犯罪嫌疑人朱国荣与被害人丁莉(女、31周岁)原是一对恋人,二人保持同居关系数月,朱国荣为丁莉花费了人民币近万元,后来朱国荣发现丁莉另有新欢,丁莉表示要同朱国荣结束同居关系,朱国荣就怀恨在心。20**年6月2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朱国荣怀揣尖刀来到丁莉姐姐家,要求与其重修旧好,被害人认为朱国荣是一名力工,生活拮据,没有答应朱国荣的要求。于是犯罪嫌疑人朱国荣就掏出怀中尖刀,向丁莉的腹部连刺数刀,造成被害人丁莉肝破裂、大失血死亡。杀人犯罪后,犯罪嫌疑人朱国荣尚未死心,竟将被害人丁莉的尸体运至其家中,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残忍地将被害人丁莉碎尸并将尸体掩埋。

二、办理被告人宋其生、鞠国伟、庞峰、李秀坤、王冰涉嫌盗窃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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