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全面部署和安排,也明确了财政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和任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缩小区域和城乡发展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确保人民共享发展成果都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经济意义。我国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地区,都有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财政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加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和政策手段,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责无旁贷也大有可为,必须切实有效承担职责,积极发挥作用。
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
满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务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特征。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财政支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满足人们的公共产品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让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沐公共财政阳光。这就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支持经济发展、做大财政收入“蛋糕”的基础上,大力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到有保有压、有促有控:一方面,逐步减少直至退出对一般性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严格控制并努力节约一般性开支;另一方面,不断加大对重点支出项目的保障力度,向农村倾斜,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困难地区、困难基层、困难群众倾斜,向改革创新倾斜,特别是要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好务。
(一)大力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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