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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抚制度建设调查报告

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进行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的制度。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家制度,对于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提高军队战斗力,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省的优抚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社会优待体系不断健全,抚恤补助标准不断提高,法制化水平不断发展,使优抚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党的十七大要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指出要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同时强调“国防和军队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要“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坚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积极开展军民共建,巩固军政军民团结。”这些要求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优抚制度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思想理论基础。优抚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社会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双重载体,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任重道远。优抚制度建设作为优抚事业发展的核心内容,既充满机遇,又充满挑战。对照新形势新要求,优抚制度只有自我变革,自我完善,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本文从对浙江省优抚制度建设的整体思考出发,以浙江省近三年来优抚制度建设方面四次较大规模的调查为基础,通过政策调研和数据分析,试图对全省优抚制度建设情况做一定的分析研究,探讨优抚制度发展趋势,提出制度改革和发展建议。

一、调研动因我们在优抚制度建设的实践活动中,比较关注下列问题,希望通过调研对此有更加明确的理解和把握

(一)关于优抚制度的立足点这个问题关系到制度的整体走向,对优抚制度的基本定位、政策导向、财政支出、制度绩效、社会评价和受惠者的实际利益都有深远的影响。从理论上讲,优抚制度应该属于国防制度的范畴,它的基本法律支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配套法,主要体现国家对军人这个特殊群体的保障。无论是现役军人还是退出现役的军人,都是优抚对象,都在国家优抚制度的涵盖范围之内。所谓“抚恤”,指的是国家对优抚对象给予的精神抚慰和物质照顾待遇。所谓“优待”是指国家、社会对优抚对象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给予物质照顾和优先优惠待遇。由此可见,优抚制度的基本立足点应该是在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基础上,体现有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物质和精神上的优待。

(二)关于优抚制度的保障范围和程度这是体现优抚制度保障整体水平的两个重要方面。目前,关于优抚制度保障水平的表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条)和“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条)。由此可见,在我国优抚对象的范围几乎包括所有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制度的覆盖面极其广泛,而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要真正体现这样的保障水平有一定的难度,这是优抚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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