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关系的思考
随着国有大型施工企业改制工作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如何处理好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企业新老三会的关系问题非常现实地摆在我们的面前。2006年下半年7月至9月,我们先后对十七冶下属率先改制的五个国有控股的有限公司企业改制后处理新老三会关系情况进行了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思考,得出了以下认识。
所谓新三会,是指常态公司治理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老三会是传统企业组织制度中的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新三会是公司制企业治理机构的主体框架,在创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坚持;老三会是传统企业制度中的精髓,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具体体现,在公司化改制过程中也不可废弃。如何适应新三会的运行特点,创造性地发挥企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将是我国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特色所在。
调研使我们认识到,“新三会”作为现代企业经济活动的权利中心,行使公司的“四权”,即公司的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出资者监督权、法人代理权;“老三会”在现代企业运行过程中,面对这种企业管理权利运行方式的变化,必须要重新进行工作方式方法的定位,着重从保证企业守法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引导和监督,并为“新三会”行使职权提供支持和服务。“新三会”要充分利用“老三会”的社会影响力和在职工中的公信力,善于发挥“老三会”的作用;“老三会”要调整自己的定位,不越位。目前,尚无明确的处理好新老三会的制度规定,而这一问题又十分现实地摆在改制企业的面前,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影响企业党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改制企业必须尽快理顺“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这是企业改制后实现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转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正确处理好工会、职代会与新三会的关系
在传统企业组织模式中,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人群众参与企业管理、监督领导人员的权力机构,是实施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履行着类似于公司制企业股东会的职能。实行股份制和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以后,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权能已经为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所取代,职代会、职工民主管理连同职工参与制如何以有效形式发挥新的作用,面对新的问题。在传统的企业组织模式中,民主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借助于行政权力自上而下贯彻实施的,实行股份制后企业的资产和权力结构发生变动,行政权力赖以发挥作用的空间范围受到限制,取而代之的是经济权力。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职代会和职工民主管理都是不可舍弃的制度安排。实践已充分表明这种制度安排的确有许多长处。另外,西方国家对工业民主化所持的态度以及纷纷将之溶入本国企业制度设计中的情况,也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淡化或舍弃这种制度安排是逆时而动,决非明人智举。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后仍然必须保证职工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职工代表入选董事会能够到位。从协调职代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以及工人与出资人矛盾关系的角度看,必须确保公司制企业的职工代表能够进入董事会,并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使职代会和董事会之间形成联系纽带和相互作用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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