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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信调查报告

第五篇。企业如何作交易客户的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指在订立经济合同之前,企业对交易客户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签约资格、资本状况、商业信用,通过一定手段和途径进行的考察、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经济合同的主体。在经济贸易中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掌握交易对象是否诚信可靠,这是避免上当受骗、草率签约及提高履约率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本文就如何做好交易客户的资信调查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签约主体资格的调查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经济活动的主体大致可分为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经济组织(领取《营业执照》)和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领取《营业执照》)。交易对象的主体不同,所涉及的合同内容也有所不同,因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只有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才能弄清到底谁承担责任,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对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对法人的资格调查。判定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主要标志,是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需了解对方经济组织的法定名称、住所、营业范围、主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厂长、经理和董事长姓名等事项。若对方是公司,则还需了解其性质,即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中的哪一种,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企图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予拒绝。

2.对公民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资格调查。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应调查其是否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至于对公民的资格调查,主要是对公民的自身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对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资格调查。非法人经济组织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了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在调查这类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时,应当调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于未经核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却以非法人经济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绝不能与之签约。对于有些非法人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或者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可以在授权的营业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法人承担。因此,在调查这一类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时,应注意同时调查其所从属的法人的主体资格。

4.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调查。对方当事人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应当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调查其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二是调查其法定名称、地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企业或组织的注册地;三是调查其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相应的资信能力,以防止非法组织或已经注销的企业、组织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对方当事人是国外公民个人的,应当主要调查其国籍及自身状况,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资信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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