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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问题研究(2)

二、完善基层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的基本构想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是依照我国现有的法律、章程规定,对各级领导干部设置一定的任职年限,任期届满,按一定的程序解除领导职务,由任免机关根据其任职表现情况重新予以安排。由此可见,任期制是一种适用性、动态性、强制性及兼容性的干部管理制度,其制度设计应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任期制的基本功能具备⒈赋予于职责功能。党政领导干部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履行自身职责。通过履行职责,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实现机关的职能作用。这是推行任期制的根本目的。职责来自于职务,职务就是职责,职务和职责相互依存,融为一体,有什么样的职务就有什么样的职责,当要求一名干部履行职责时,就需要赋予其一定的职务,不能或不需要其履行职务时,自然就免除其职务。基层领导干部普遍存在重职务、轻职责以及职务能上不能下的问题。这就需要由任期制去加以规范和落实。⒉完善管理功能。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体现在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两个方面。身份管理,党政领导干部作为机关工作人员,与一般干部的管理上没有多大区别,是共性管理。但这种管理只注重内部的共性特点,没有体现内部的个性特征,管理的针对性不强。这就需要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职务管理系统,针对领导干部担任的职务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而建立职务管理系统的前提就是推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通过建立任期制,确定领导职务期限,然后根据不同的职务的特点和要求,以及履行职务情况,实施有效管理。⒊保障权利功能。即保障任免机关和领导干部双方的合法权利。对党政领导干部而言,担任一定职务后,享有行使本职务的权利,并享受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的权利;对任免机关而言,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工作有效运行考虑,有权任用其担任职务,也有权免去其担任职务,另选他人担任。双方的权利关系,需要任期制来调节和规范,通过规定职务期限、任期管理、解职条件、工作程序等,来规范双方的行为,有效保证双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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