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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少年审判制度的调研报告

一、我国少年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全国少年审判工作的总体上来看,经过20多年的不断改革探索,我国的各项少年审判制度日渐完善,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初具雏形。但在很多方面仍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欠缺,阻碍少年审判工作的深入发展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从审判制度的角度来看,立法规定散见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中,具有“依附性”,且未对少年审判制度作出全面而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体规范,基本遵照刑法中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只有少量的例外,如刑事责任年龄、量刑上的从轻、减轻处罚等。但是实践中,如何具体地定罪量刑不能仅根据“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粗线条指导来完成,需要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法没有特别规定,只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几个司法性文件。又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刑罚执行、帮教矫治等方面法院应如何发挥作用,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少年审判立法滞后于司法实践,司法实践带动少年立法是我国少年审判制度发展的一大特色。肖扬同志曾指出:“我国少年审判机构的发展历程是审判实践推动立法”,同样在少年审判的其他方面亦是如此。1984年上海xx区出现第一个少年刑事法庭,近7年后,才在法律上就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而且还是程序性司法解释。1991年8月,浙江天宁出现少年综合案件法庭,开始增加受理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至今全国许多地区都成立了这样的法庭,也没有法律依据,仅仅只有文件规定。可见,目前我国少年审判制度的立法不能满足审判实践需要,法律依据匮乏、立法滞后已严重影响和束缚了少年审判工作的生存与发展。

(二)认识不统一,各地少年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在实践中,有些地区把少年审判工作与其他审判工作同等看待,没有认识到它的特殊性及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认为法官只需要依法对犯罪未成年人作出判决即可,不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也无需进行教育、帮教和矫治工作。有的法官认为,法院是中立的审判机关,其职能是审判,而庭前调查、判后帮教工作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能,法院不应该模糊各机关之间的职能界限,越俎代庖。而且现在法院面临巨大的审判压力,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再去做庭前调查以及帮教工作。由于存在上述一些不同的认识,加上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硬件建设、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全国各地工作开展极不平衡,甚至一个省、一个地区内部差异都很大。工作好的法院机构健全、审判力量充足,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大力推行各项改革措施,积极开展“两个延伸”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而工作差的法院则既无专门机构,也无专职人员,基本上没有开展延伸工作,甚至在审判中也没有很好地执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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