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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13)

做账,严禁将“一事一议”资金作为村提留使用;对村级财务实行“双公开”,一方面向村民公开,定期公布收支账目,一方面对上级政府公开,将村级收支账目报送农经管理部门;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民理财小组,负责对村级财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赋予政府农经管理部门村级财务审计职能,负责对村级财务进行定期审计或抽查审计,并根据群众反映进行有针对性的审计。

3、税费负担的交纳

第一,承包土地的农民在村社区内部从事农业生产不再作为纳税主体直接向政府纳税,只向土地集体所有者的代表——村级组织交纳土地承包费(即地租),土地承包费包括土地资源税和村提留两部分,村级组织作为土地资源税的纳税主体,按照上级政府核定的标准和税额,用土地承包费的一部分向农税征管部门交纳土地资源税

第二,对只保留土地承包权力而不直接承包土地,并与村级组织签订契约5-xx年的农民(具体期限由村民大会事先讨论决定),不承担土地承包费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任务;对与村级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又将承包地转让出去的,要由土地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协议,明确土地承包费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承担主体,村级组织按照协议规定收取土地承包费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

第三,农民交纳土地承包费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可采取或“交钱”或“交粮”或“钱粮并行”的办法,如果需要农民交粮,必须事先公布粮食收购价格,与愿意交粮的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并实行农户与购粮单位、农户与村级组织、村级组织与农税征管部门四方分别结算的办法,不允许代扣、代缴、代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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