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办法工作报告
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主推荐工作,推进民主推荐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试行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民主推荐领导干部,必须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导班子换届的民主推荐和推荐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提任人选和后备干部人选。
第四条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民主推荐工作,由主管方负责。
第二章民主推荐的方式
第五条滤布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
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推荐。推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可多于拟任职位人数,也可等于拟任职位人数。
第七条实行定期民主推荐制度。
县(市、区)、乡镇(街道)和人数较多的部门单位,应结合年度考核和其他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实行第二轮民主推荐制度。
在定期民主推荐中,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
(一)得票比较分散;
(二)得票情况与平时表现差距较大;
(三)在定期民主推荐中最高票得票率在30%以下。
第九条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时,组织部门应在定期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后备干部情况与工作需要提出参考人员名单,供推荐时参考。参考人员在定期民主推荐中,得票数不得低于同类人员中前5名得票平均数的80%。
参加推荐的人员可以根据组织部门提出的参考人员名单进行推荐,也可以另外推荐他人。
第三章民主推荐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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