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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案件应分开受理的工作报告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一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由此可以看出,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式”提出行政赔偿。但如何受理两部法律都没有更详细的规定,这给具体审查工作带来了不便。笔者结合实际审查活动,认为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应分开受理。

一、分开受理是由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的受理标准不同决定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种认为只是申请人的一种主观标准而拘泥于其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侵犯。行政赔偿则不同。《国家赔偿法》第二、三、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可见,要求赔偿的前提必须是行政行为违法,这是一个客观标准。同时,违法行政行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如果只有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相对人实际损害,就不予赔偿。此外,《国家赔偿法》的赔偿,仅限于已侵犯了相对主体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财产权三方面,如公民的政治权、教育权、名誉人格权、精神损害,则不依该法规定。

二、分开受理是由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的审查方式不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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