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自6月初以来,由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沭全带领调研组,深入到县人口计生委、江口、南溪、龙角、凤鸣、高阳、渠马等部门和乡镇,就全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座谈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基本情况
社会抚养费是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向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质的行政性收费。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对于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实现人口出生计划和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据此,xx县财政局、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云阳人口计生30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2008年6月4日及以后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一律按照城镇11.8万元,农村3.4万元缴纳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或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处理规定为基数,以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征代缴,实行“集中缴库、统一使用”的财政管理体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纳入县级预算,并按照各乡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的60%预算安排返还给乡镇,用于计生事业的支出,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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