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业发展工作报告(7)
一、加强教育督导问责
二、
发挥教育督导作用。坚持督政与督学、评估与监测、监督与指导并重,加强对县级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教育工作督导。开展对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督导检查。加强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督导检查,继续实施学校发展水平督导评估316工程。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
健全教育督导机构。成立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设置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加强专职督学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加快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标准化建设,到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严格实行问责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教育重大建设项目的监察和审计。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完善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优先发展职责督导考核机制,督导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任用、年度工作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七、加大教育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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