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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机关公文处理漫谈

一、依据

当前机关公文处理的依据主要有:

一是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xx]23号,xx年8月24日印发,xx年1月1日起实施),共九章五十七条

二是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1996年5月3日印发,发布之日起实施),共十二章四十条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的《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常办秘字[xx]197号,xx年11月15日印发,xx年1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十六条

关于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第一,制定时间有先后。早在1951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而到了1989年4月25日,中央办公厅才发布《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至于《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则是1998年2月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第二,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并相互借鉴。我们今天看到的三家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最新版本,都经过了一个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务院《办法》与中办《条例》是相互借鉴的,《条例》借鉴《办法》,《办法》后来也借鉴《条例》。至于人大《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里开宗明义地指出,印发《办法》的依据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根据过去的经验,一般是7到xx年要修改一次。第三,国务院办法与中办条例具体规定有一些差异。一是公文用纸不同。党的机关公文采用16k型纸(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a4型纸(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实际上用的是16k纸;行政机关公文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二是所用字号不同。党的机关公文排印字号为4号仿宋体,印发机关前和印发日期后均空半格;行政机关公文排印字号为3号仿宋体,印发机关与成文日期左右各空1格;三是标识名称不同。党的机关公文叫“版头”、“印发传达范围”;行政机关公文叫“发文机关标识”、“附注”;四是联合发文形式不同。党的机关公文用主办单位版头或各联署单位专制版头;行政机关公文用各联署单位专制发文机关标识;五是保密期限标识不同。党的机关公文密级标识在首页左上角;行政机关公文密级标识在版心右上角;六是成文日期标注不同。党的机关公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行政机关公文用汉字标注;七是落款署名方式不同。党的机关公文成文日期前的落款处均应署发文机关名称;行政机关公文单一或两个机关联合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仅在成文日期上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即可,有的则只在成文日期上加盖行政首长个人印章。这些差异客观存在,到了地方上见仁见智、公文处理总显得不够规范也就不奇怪了。因此,学术界也有人呼吁要一致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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