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增强制度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从政行为,根据《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人员问责是指公务人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问责对
象包括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垂直管理部门的副科级(不含副科级)以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实施公务人员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问责: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的正确使用,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决定或上级交办事项,不认真贯彻执行的;
(二)因工作失职、渎职,出现行政执法错案、引发各种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或改变收费性质等乱收费的;
(四)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办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以罚代管的;
(五)其他执行不力情形。
第六条在服务群众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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