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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司法鉴定投诉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或与相关司法鉴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请求司法鉴

定机构或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遵循分级受理、各负其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市司法局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对司法鉴定的投诉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一)投诉人向市司法局投诉市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由市司法局受理后移送司法鉴定协会先行调查、处理,投诉县级司法局主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告知投诉人向主管的县级司法局投诉或者由市司法局交由县级司法局受理;必要时,市司法局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投诉人向县级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由县级司法局或市司法鉴定协会进行调查处理;投诉司法鉴定人的,可在受理后责成被投诉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先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呈报主管的县级司法局或市司法鉴定协会处理。县级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呈市司法局转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认为应当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司法鉴定协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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