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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关于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伴随着xx区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区人口总量、适龄儿童人数发生较大变化,现有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迫切需要,因此,合理规划小区配套教育,切实改善小区配套教育设施,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已成为全区教育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规划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区教育局就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作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原因、提出可行性建议,为区委、区政府更好地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实现基础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促进全区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现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调研的理由和依据

按照筑府发〔2010〕65号文件精神,需建立新建住宅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制度,文件规定:

1.对达到一定办学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域,规划部门要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配套义务教育学校标准进行同步规划,明确由开发单位先行建设并配套相关设施设备。建成后由建设部门按程序组织验收,并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无偿使用。

2.对达不到办学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域,规划部门应依据办学规模和生均用地标准规划学校用地,依据相等价值开发核算土建和配套设备成本,由开发部门向当地区(市、县)级政府缴纳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配套费,由区(市、县)级政府负责建设并保障业主子女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

3.新建住宅楼盘配套义务教育学校一般应移交当地政府办学,也可经批准按民办机制办学,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新申办的民族学校严格审核,对达到相当规模,高标准优质学校的可予批准。经批准按民办机制办学的新建住宅楼盘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保证业主子女免费享受义务教育,政府按公办学校生均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学校在满足小区服务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后,富余学位可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接收小区服务范围以外的学生就读。

2014年市委、市政府新出台的《xx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与住房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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