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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章程指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设立情况。

(注释。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机构、批文名称及文号、注册登记时间、经营许可证及工商登记情况等。)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

英文名称:[英文全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具体组织形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数额、币种]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数]或者[公司永久存续]。

第八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

第十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

第三章出资(股份)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和出资情况。[序号、股东全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份数额]。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总数],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公司的股本结构:[序号、发起人股东全称、其它股东全称、持股比例]。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份)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份)数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转让股权(份),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记载于股东名册。

(注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就股份的增减进行相应的规定。)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保股东享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通知全体股东:

(一)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五)变更名称、住所或联系方式;

(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七)合并、分立;

(八)解散、破产、关闭;

(九)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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