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查实施办法
一、复查的组织机构
成立藁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复查委员会),全权代表市政府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任市复查委员会主任,联系信访工作的政府办领导任副主任,市信访局局长和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主管业务工作的副局长为常务成员,相关的责任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复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复查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具体承办信访事项复查的受理、交办、督办、协调和答复信访人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任由市信访局局长兼任。
二、复查请求的受理
属下列情况的予以受理:
(一)信访人对乡镇区政府就其所提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应由上一级政府复查的,在30日内向市政府提出的复查请求;
(二)信访人对市直有关部门就其所提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应由市政府复查的,在30日内向市政府提出的复查请求。
属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人自收到乡镇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就其所提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超过30日提出的复查请求;
(二)乡镇区或市直有关部门对信访人所提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意见不明确,或与信访人的请求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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