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本所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所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所的各种档案是本所开展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损毁、篡改、私存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所档案管理采用档案室、立卷部门、档案管理员三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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