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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立项、审批的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

(一)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学校、科研、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或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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