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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职工问责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问责事项,根据《**县人事局关于实行干部职工问责制的决定》和《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问责工作在局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问责事项是指

《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问责内容。问责工作依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适用问责规定上人人平等;局办公室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受理

第六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内容)的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于《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应当说明被问责单位、人员姓名(编号)、过错事项、问责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证据材料。

提倡、鼓励署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的,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答复。

第八条受理的线索或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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