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过错责任的追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一般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严重的过错责任,从重处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过错的界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责任,是指在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过程中,由于徇私徇情,吃请受贿,玩忽职守,业务素质差或其他原因造成应当追究的错误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过错责任,应予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违反法律、法规程序的;
(3)利用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
(4)超越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
(5)接受说情、吃请、受贿造成错误责任的;
(6)不负责任、不深入调查造成错误责任的;
(7)不听从领导或他人正确意见,主观行为造成错误责任的;
(8)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指使他人造成错误责任的。
第三章过错责任的划分
第七条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1)二人以上承办的事项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从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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