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简称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法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办理下列建议、提案:
(一)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政协会议及其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二)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考察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和来访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与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协商座谈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为人民办实事。加强调查研究,努力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的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实际困难。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或超出本级党委、政府及其他组织职权范围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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