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价格工作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错案和工作中的差错,提高全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和错案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
各股所办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本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2)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工作错误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4)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乱作为的;
(5)违规批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价格的;
(6)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不恰当或造成冤假错案的;
(7)价格评估、认证结果显失公正或虚假认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我局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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