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领
导者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及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机关,所属各二级单位,各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及油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
3、违反集团公司及油田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
4、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5、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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