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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湘办发〔2010〕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原则。全县各级各部门在公务接待工作中要坚持内方外圆、分级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即管住县内、规范县外、公开透明、便于监督、促进发展。

第四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乡镇(村)、下属单位干部到县城进行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接待单位按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的标准安排工作餐;县直机关单位干部到乡镇开展公务活动,按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的标准一律安排到乡镇食堂就餐,且不得发包包烟和饮酒;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活动(加班、处理突发性事件等)来不及回家就餐的,可按每人每餐不超过10元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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