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本级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县本级财政支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为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财政下达资金安排的支出。
第三条财政支出遵循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与调整
第四条部门支出预算草案由县财政部门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和综合预算编制形式,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组织编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采用据实、定额的标准编制。项目支出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并提供项目实施的政策依据,有条件的项目应先完成项目的财政评审。支出预算草案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支出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县财政部门在县人大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接到县财政部门批复后,应及时将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批复到所辖的基层单位,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或出现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超过年初支出预算需增加支出的,由县财政部门结合县本级可支配的财力编制支出调整方案,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经县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年度支出预算批复后,部门(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本部门(单位)资金需求情况,向县财政部门申报资金分月用款计划,在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办理支付业务。实行财政统发的个人工资,原则上由代理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八条年初预算到部门(单位)的专项业务经费或工作经费,由部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项目进度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由部门(单位)按相关程序办理支出业务。
第九条年初预算已经确定到项目但未批复到部门(单位)的项目预算,实行分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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