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农村推行“三资”代理服务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本行政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2、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资源使用管理。
4、接受上级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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