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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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我院收费行为,强化
医务人员的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等的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有关科室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1.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
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的;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
11.相关科室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的;
第四条界定和追究
以现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界定依据,患者或家属(以下简称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处理依据;患方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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