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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案件之汇报案件的基本方法

汇报案件的基本方法案件审核工作大体可以分为审查案卷、制作阅卷笔录及审卷报告(阅卷审批表)、向领导汇报和制作法律文书四个环节。汇报案件,即法制承办人在通过阅卷搞清楚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对办案情况有全面了解,形成了处理意见的前提下,以口头或者书面叙述形式向有关领导说明案件情况、提

出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为领导最后决策提供依据的工作程序。汇报案件分为书面汇报和口头汇报两种。书面汇报,是指领导通过审查阅卷审批表、审卷报告及阅卷笔录的方式来审批案件,这要求法制承办人在这些内部审批文书中把案件事实、处理理由、意见和适用依据用文字表述清楚,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口头汇报,是指法制承办人用口头叙述的形式向领导阐述上述有关问题,向领导面对面地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便于领导当面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本章主要研究口头汇报问题。汇报是审批工作的关键。对一个违法犯罪嫌疑人能否处理、如何处理,在于公安机关如何认定其违法犯罪事实和适用何种法律。由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主要靠听取汇报进行审批,大多不亲自全面审卷,因此,法制承办人能否实事求是地汇报案件,能否在汇报时抓住重点问题,能否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直接影响到领导在审批案件时能否正确决策,影响到能否依法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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