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中心校中层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学校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是学校人事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建设高素质的教育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学校在选配中层职位时,通过一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生人选,按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择优聘任的一种选拔任用方式。
第三条。竞聘上岗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竞聘上岗应本着精简、合理、优化、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
第二章
第六条:学校中层职位指: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成职教处、学生处、教科室正副主任、团委书记。学校严格按常教转(xx)30号文的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第七条。原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校长决定是否续聘,凡学校同意续聘的由校长颁发聘书,聘期为xx年九月一日至xx年八月三十一日,学校上述职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实行公开竞聘上岗。
1、职位出现空缺或设新的职位;
2、机构需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
3、任期届满;
4、其他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
第八条。竞聘上岗原则上在学校内部实施。
第三章
第九条:参加竞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教育工作者应具备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能力;
3、合格学历;
4、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5、凡第一次竞聘中层职位的,年龄男性不超过40周岁,女性不超过35周岁;
6、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独特的个性和特长。
第十条:
(未完,全文共2013字,当前显示67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