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评试行方案(节选)
二、考评范围
适用于本省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创建文明县城(区)活动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考评。实行届期制,原则上两年为一届,申报条件中涉及有关数据的,以该届期的第一年统计为准;考评中涉及有关数据的,以该届期的第二年统计为准,第一年统计作为参考。城市、县城(区)的考评范围主要是市区或县城,行业的考评范围为全行业。对方案中有
关指标的设定,在两个届期内基本保持不变,根据创建活动发展的实际需要,确有必要对个别项目或指标作调整时,必须在每届考评总评实施前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研究修订。
三、考评类别
分为城市、县城(区)、行业三个系列进行,每个系列均实行分档评估: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评估分为一级达标城市、二级达标城市和不达标城市三档;创建文明县城(区)活动的评估分为一级达标县城(区)、二级达标县城(区)和不达标县城(区)三档;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评估分为一级达标行业、二级达标行业和不达标行业三档。
四、考评办法
实行资格申报制。城市、县城(区)、行业三个系列均设立"一级达标"和"二级达标"的申报条件,凡具备申报条件均可提出申请,由省文明委组织考评审定。凡未申报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均视为不达标。
五、命名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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