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展示规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实行证据展示的若干意见(试行)》,并结合刑事诉讼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证据展示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开庭审理以前,控辩双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相互交换证据信息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有律师提供辩护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和辩护律师可以实行证据展示。
第四条凡涉及国家秘密、与证据有关的特情人员的情况。可能影响其他案件的侦查、可能暴露特殊侦查手段的证据等,其展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予展示。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拒绝进行展示的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证据展示。
第五条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证据展示的规定,不允许违背法律和本规则。不得利用证据展示,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证据展示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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