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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系统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政发〔〕40号)、《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4号)、《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工作方案》(监〔〕6号)、《关于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

意见》(监〔〕5号)、《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建设组织机构

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各股(室)、分局、稽查局负责人

办公室下设监察室,监察室主任为主任,监察室干部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效能政府四项制度日常事务。

二、目标和总体要求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省、市地税局和县委、县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坚持从源头预防腐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局在新形势下深刻认识和把握权力运行特点与规律、进一步加强系统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探索,对构建为民、务实、高效、透明、清廉的地税机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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