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群众举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高效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群众投诉、举报是指:
(1)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区委区政府等督办的反映本局干部、本系统法律服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和群众要求本机关解决问题的诉求。
(2)群众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本局干部、本系统法律服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和群众要求本机关解决问题的诉求。
第二条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和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意见箱,开通网上投诉渠道,主动征求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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