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蛇口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蛇口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建雄,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建设路发展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李锦全,经理。
诉讼代理人。曾亦军、何正大,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上诉人)。(香港)粤海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干诺道
中74-77号粤海大厦4字楼。
法定代表人。孔鸿博,董事兼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铭,广东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珠海市海岛开发贸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
市香港南华路华子石西村2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江友芬,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孙亚南,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香港)华港发展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
伟华中心第1室9字楼E室。
诉讼代表人。梁键华。
粤海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粤海公司)诉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仓码公
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和仓码公司诉中国深圳外轮代理公司(下称外代
公司)、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下称特发公司)、珠海市海岛开发贸易公司(下
称海岛公司)、华港发展公司(下称华港公司)无正本提单代理放货、提货纠纷案
,由广州海事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后,粤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7月29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仓码公司、外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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