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保障党代表充分行使职权,积极探索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促进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代表
第二条代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有较强的党性和先进性。
2、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议党议政议事能力
3、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做出显著成绩。
4、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5、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能认真征求并如实反映本单位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代表资格的确认。经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党代表,在乡党的代表大会通过资格审查报告后,即获得代表资格。党代表任期与本届党委任期相同。
第四条代表的权利。
1、听取和审议乡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或年度工作报告,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2、选举乡党委、纪委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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