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效率,保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荆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荆门市本级、各县、市、区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获准通过省财政厅批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根据权限分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事先通知,要求明确,程序规范,考核认真。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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