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厅医疗机构管理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今年以来,区卫生局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先后印发了《区个体医疗机构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关于在全区推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以上文件,现结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试行)》和近期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要求,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每个审批同意设置的诊疗科目,应至少注册1名执业医师。因人员变动无执业医师注册的科目一律予以注销。
二、关于医疗机构人员配备
1、一级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科室设置和床位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
2、除中医科诊所、口腔科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外,其它诊所、医务室至少要有1名护士注册在该机构。
3、中医诊所除单设针灸、推拿科外,须配备至少一名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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