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镇村卫生院职责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卫生院,防保所,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村卫生室:
为加强我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卫生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好地向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就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中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和防保所的职责作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卫生院的职责
(一)加强对卫生室的业务管理
1.卫生院要高度重视卫生室的医疗安全,督促乡村医生(以下简称村医)严格遵守医疗安全和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定期对村医进行医疗安全意识教育,使其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要加强对卫生室的业务指导,积极推广使用适宜技术和中医药特色服务项目,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2.卫生院负责为卫生室统一采购、配发基本药物,对执行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和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村医逐步改变用药习惯,确保规范用药和安全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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