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各校区及相关人员在校园安全中应负的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集团总校长对所有校区的安全负总责;各校区校长对本校区的安全负全责,各部门对自己分管的部门负责,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条严防下列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三)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四)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五)学生在校意外死亡事故;
(六)学生出走、失踪;
(七)学校财物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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