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规划法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措施
浅析规划法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措施
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没收处理在许多县市一直以来都有应用,如1992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对新光花园酒家的违法建筑物没收处理案,已成为法学研究的经典案例。针对违法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粗浅地对没收违法建筑物措施作一探讨。
一、法律来源和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村庄、集镇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从上述法律条款可知,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七种行政处罚种类之一。
二、适用及意义:
(一)适用条件:
可以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城乡规划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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