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论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我国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

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表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

引导、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等基本上形成了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体系。

(一)最初私营企业法律定义

按照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条例的定义:

(1)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二)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定义


(未完,全文共1917字,当前显示63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